10月15日起我國將對尿素、氯化鉀等29類化肥產品新增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 分類:行業資訊
- 作者:
- 來源:CAC農化展
- 發布時間:2021-10-14
- 訪問量:0
【概要描述】 ?2021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21年第81號),調整必須實施檢驗商品目錄,對尿素、氯化鉀、硫酸鉀、磷酸二銨、硝酸一銨等29類化肥產品新增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 ? ?對涉及出口化肥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增設海關監管條件“B”,海關對相關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 ?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實施,調整后的監管要求見附件。
10月15日起我國將對尿素、氯化鉀等29類化肥產品新增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概要描述】 ?2021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21年第81號),調整必須實施檢驗商品目錄,對尿素、氯化鉀、硫酸鉀、磷酸二銨、硝酸一銨等29類化肥產品新增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 ? ?對涉及出口化肥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增設海關監管條件“B”,海關對相關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 ?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實施,調整后的監管要求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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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公告(2021年第81號),調整必須實施檢驗商品目錄,對尿素、氯化鉀、硫酸鉀、磷酸二銨、硝酸一銨等29類化肥產品新增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對涉及出口化肥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增設海關監管條件“B”,海關對相關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實施,調整后的監管要求見附件。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此前,上述涉及到的出口化肥品類未列入法定檢驗目錄。
值得注意的是,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條件“A”類、“B”類是什么?
監管條件為“A”類,表示入境貨物通關單:進口法定商檢,進口商品按國家海關法規定要所屬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才可以進口報關;
監管條件為“B”類,表示出境貨物通關單:出口法定商檢,出口前必須取得所屬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檢驗檢疫報告才可以通關。
中國海關初步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1-9月中國出口各種大量元素肥料(含氯化銨、硝酸鉀和動植物有機肥料,下同)2611.2萬噸,同比增長了31.0%;出口金額90.32億美元,同比增加了99.5%。其中,9月當月出口肥料332.9萬噸,同比增幅為16.8%。當月肥料出口金額13.64億美元,同比增幅為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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